安置房过户要带哪些证件

发布时间:2021-06-10 11:04:37 来源:楼市网 294次浏览

文章摘要:安置房是关键词给被拆迁的住户的房产,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安置房就可以交易过户,那么安置房过户要带哪些证件呢?

安置房过户要带的证件有:开发商下的房产证原件;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拆迁前的个人房产证原件或者是房产证的注销证明书;被安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房屋转移过户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测量分户的平面图。

安置房如何办理过户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2、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

3、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4、测量分户平面图;还有如国被拆迁人死亡情况?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体需要做的程序: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内勤收费;科长审批,主任审批;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

拆迁安置房更名需要注意什么

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名字和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名字是一样的,中途不能更改,等获得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后需要更名的可以去房管局变更,需要注意有以下几种变更方式:

1、房地产买卖: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

2、房地产赠与: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

3、婚姻变更:婚姻变更分婚内变更登记和离婚析产分割两种,婚内变更登记就是指在夫关系内的夫妻当事人可以将财产份额或全部转移到另一个人名下;离婚析产分割就是指离婚后,将一方的产财或财产所占有的一定份额协商或判决给另外一方。

对三种方式而言,第三种不需要缴税,只需80元登记费用,其余两种需要根据实际更名情况计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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