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能否公证

发布时间:2021-06-05 17:41:48 来源:楼市网 76次浏览

文章摘要:一般来说,在安置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是可以申请房产公证的,主要是能保障购房者的利益,具有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安置房买卖是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安置房买卖流程是什么

1、核实身份:

安置房对购买者有一定的要求,所以需要对购买者的身份进行核实。购买者如果是被征收人的,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选房顺序号单》原件;购房者如果是被征收人的委托人,则需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委托书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房顺序号单》的原件;购买者如果是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需要出示被继承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继承财产的相关证明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选房顺序号单》原件。

2、选房确认:

工作人员会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呼叫姓名,被呼叫到的人在现场进行选房,购买者按应享受的面积,选取安置房后,就可以在房号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3、公证公示:

选房过程将由公证处派员进行公证,确保整个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并且还会将选房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选房过程进行监督和公开报道。

4、结算领房:

购买者凭房号确认单、选房确认审批表,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在10日内到资金结算组办理房屋差价款结算手续,并领取领房单,凭领房单到所属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领取安置房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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