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5-14 13:39:04 来源:楼市网 70次浏览

文章摘要:房屋买卖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需要注意,需要签订合同而且还要明确好房屋交易具体的情况,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来拟定。

1、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合同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而且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买房的时候,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买卖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6、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

1、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2年:

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两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特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1年:

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20年:

最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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