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房东还是租客

发布时间:2021-12-30 12:55:38 来源:楼市网 87次浏览

文章摘要:很多人在外工作时都需要先租一个离工作地点近的房子,在租房的时候需要签订租房合同,其中上面的需要写清楚承租人是谁,那么承租人是房东还是租客呢?

承租人是租客。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既是租房子的人。承租人的租赁对象可以是商品房、住宅房、店面、商铺等,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合法合同),向所有者支付一定的报酬,承租人只享有物品的特定占有和使用权,而且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

1、公房承租权名义上是指我国城镇居民以租赁形式对产权属国家或单位的住房享有承租权,实质上是按国家对职工福利分房政策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这种房屋使用权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

2、公房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其特殊性更容易成为家庭内部处理的难题。很多人都会遇到继承的问题。

3、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主要看公房承租权是否符合遗产范围。

4、同时公房的承租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鉴于法律没有明确公房承租权可作为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得以继承,因此公房承租权不能直接适用《继承法》规定。公房的承租权是不能继承的。

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1、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2、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3、按照前款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同时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热门楼盘查看更多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