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21-11-24 12:10:50 来源:楼市网 263次浏览

文章摘要:现在很多房东名下有多套房产,想要将多余的房产进行出租,那么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出租房在租赁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在签署合同时候检验对方的身份证件,并且互相留身份证的复印件,最好是能够有当地派出所发布的备案文件。

2、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写明室内物品清单,再细小的东西都要写,并且写明如果损坏,具体如何进行赔偿等。

3、有关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在装饰装修的处理约定要明确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时,如何处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一直是实践中的争议热点,最好是能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

5、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要分各种情况分别处理。因此建议租赁合同双方在签约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装饰装修的归属、拆除、折价、修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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