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书能改内容吗

发布时间:2021-10-13 10:05:38 来源:楼市网 161次浏览

文章摘要:在商品房买卖中,认购书一般是不可少的,认购书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的文书,那房屋认购书能改内容吗?

符合条件房屋认购书也是可以进行更改的,根据规定,自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买受人需要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销售方应于配合;销售方需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应当征得买受人同意。由此可见商品房认购方的变更权利具有保障,但是销售方的变更权利收到限制,能否变更认购协议条款完全取决于买受人。

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

1、规避受牵制条款

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

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

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

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

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例如此价格保留10天或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都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6、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

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保持其独立性。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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