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书能落户吗

发布时间:2021-10-11 09:43:14 来源:楼市网 51次浏览

文章摘要:很多人都知道房屋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但是也很多人以为房屋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份合同,对于房屋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你了解多少呢?房屋认购书能落户吗?

房屋认购书不能落户。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不能作为落户的依据。

房屋认购书的效力

认购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真是意思表示,具有合同的法律特征,所以我认为认购书是一个独立的合同,独立生效不依附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在:

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订)金返还买受人。即在一般情况下,认购书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它具有法律效力。

2、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条解释及时解决了以往审判实践对认购书性质的困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成为预售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

1.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13项主要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取了购房款。 包括部分房款或者全部房款,这里需要强调一下预约合同一般会规定买方预交一部分定金,这里的定金不能理解为购房款。并且认购书必须满足具有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这两个条件才能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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