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发布时间:2021-05-20 18:01:09 来源:楼市网 113次浏览

文章摘要: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房,与普通住宅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产权归属是大家所关注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中规定其产权归个人,但没有明确通知,具体还需了解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中规定那个,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但业内人士说,产权性质模糊不清,产权有完全产权与不完全产权之分。商品房具有完全产权,即个人购买的住宅拥有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三权合一;而安居房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行使处置权和受益权,属于不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作为房改中的新生事物,虽然国家政策规定了其产权归属,但没有具体规定户主应该拥有那种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产权到期怎么办

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那么可以在到期前一年向国家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但最长不超过30年。土地使用权续期期满后,国家会收回土地,但是会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补偿按照拆迁补偿的办法来执行,经济适用房也一样会得到补偿的。

根据《物权法》,土地使用期届满前一年,使用权人可以向国家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但最长不超过30年。期满国家要收回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比照拆迁补偿办法执行,也就是说不管怎样都会有一定的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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