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租房后买房子会被收回吗

发布时间:2021-08-30 14:24:01 来源:楼市网 287次浏览

文章摘要:申请公租房的条件之一是个人名下无房,但是有很多人是在租住公租房的期间买了房,这种情况下公租房会被收回吗?

申请公租房后买房子的话,公租房会被收回。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申请公租房应退房的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的申请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然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就可以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进行复审;对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其中的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对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其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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