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可以出租给别人吗

发布时间:2021-07-10 14:41:59 来源:楼市网 150次浏览

文章摘要:公租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公租房是不能出租给别人的,并且如果发现出租公租房给别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惩罚的。

公租房不可以出租给别人,根据有关规定,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可以住多久?

1、目前并没有很绝对的官方说法,不过按照现在的公租房的保障政策,租赁合同期限初定为不低于2年,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公租房不同于福利分房。和计划经济年代的公房分配不同,未来的公共租赁房受租赁合同制约,是有租赁年限的。

2、而且到期续租必须重新审核。根据修改后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公租房的租赁总年限从。

3、“一般不超过5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现有的公租房合同一般都是2年一签,可以续租2次,一共6年。

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1、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3、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多渠道筹措资金。

申请公租房流程是什么?

1、公租房是保障性住房,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公租房是由政府与公共机构建设的,由于其实保障性住房,所以它的租赁价格是相当低的。

2、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5、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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