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违约到底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1-12-29 13:47:11 来源:楼市网 120次浏览

文章摘要:购房者在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违约的情况就需要及时分清楚违约责任,那么二手房违约到底谁负责呢?

1、首先是自然天气的原因,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时交房的或是房屋损毁的,双方的买卖合同自动解约,不算是违约的人为因素。

2、其次是出售房屋的一方,房屋的产权人没有按照指定的时间交房或是房屋还有租住人没有搬走等情况,可以视为房屋的产权人违约,需要出售房屋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3、出售房屋的一方在交易进行的过程中,私自将房屋转卖他人没有与之前的购买人解除合同的时候,算是出售方违约,应当负责违约金的赔付和解除。

4、出售房屋的一方私自提高交易的价格,以价格变动因素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有出售方承担。

5、再有是购买房的违约责任划分,购买房屋的一方没有按照指定的时间内交付房款的,出售的一方有权利解除合同,违约的责任有购房的一方承担。

6、购房的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房产交易,违约责任由购房的一方承担。

7、违约责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就由哪一方负责违约责任承担,只有自然灾害一类的原因,是没有责任承担人的。

违约责任的形态有哪几种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过,在我国法律上,农户与粮棉收购单位签订的粮棉购销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粮棉歉收,当年度额产量扣除农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无粮棉向收购单位交付,即视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5、债权人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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