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发布的新政策,2025年1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使用将按照新政策执行,具体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一、延长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政策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二、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调整全款购房提取时限。
取消购房提取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24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的,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2、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地域)的限制。
3、曾因24个月提取时间限制或户籍(地域)限制未申请提取过的自住住房,在该通知施行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此住房申请提取。
附:长春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方式包括:
(1)以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作抵押;
(2)或者以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3)或者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
3、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